调研显示:在一中院审结的150件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的案件为91件。在处罚中,中介公司违规违法成本过低。法官建议,中介公司的失误或恶意提供虚假房源、对房源信息审查不严等行为给买房人或卖房人造成房屋差价等损失,房屋中介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今年前三个季度北京二手房成交量同比骤增,因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昨天下午,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就该院近年来审理的150个因房屋中介机构不规范居间行为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形成的《调研报告》,与北京五大中介公司进行座谈。按照该《调研报告》,今后因中介公司提供虚假房源等过失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中介公司将不能以退还中介费了之,有可能要按照损失比例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的调研显示:在该院审结的150件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中介机构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7%。经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发现,150个此类案件中,经法院确认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的案件91件,占总数的60.7%。
据市一中院詹辉法官介绍,目前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和要承担的责任出现比例失衡状态。随着北京二手房房价的连连上涨,中介公司每促成一起二手房买卖交易,收取的中介费少则三两万,多则十万八万。但是中介公司在居间介绍房屋买卖过程中要承担的责任却与其收取的中介费不成比例。
詹法官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房地产中介管理立法,仅有几条法律规定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合同法》中。行政机关对中介公司违规行为的罚款以三万元为上限,违法成本过低。
此外,由于《合同法》将中介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限定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所以过去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其他不当行为给房屋买卖方造成损失的情况,法院一般都只判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而对于买房人或者卖房人因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承担。这使得中介机构客观上处于免责状态。
对此,市一中院的调研建议今后二手房屋买卖三方即卖房人、买房人和中介公司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被撤销、无效的案件,可以对合同中中介服务条款进行扩大解释,建立起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三方归责模式,在确定各方过错和责任的基础上分配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确实因中介公司的失误或恶意提供虚假房源、对房源信息审查不严等行为给买房人或卖房人造成房屋差价等损失损失,房屋中介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据悉,市一中院的调研已经报送市政法委和市高院。
阳光巴黎城 2室2厅1卫 70㎡
城中16万元
桂庄小区五期
东开发区23万元
【金康华府1期】金康华府(1期) 别样的复式结构 106.2+50.3】金康华府1期】金康华府(1期) 别样的复式结构 106.2+50.3 4室2厅2卫 156平米 4室2厅2卫 15┫
城北(北京路以北)68万元
泽园太阳城 3室2厅2卫 128平米 车库另议
城北(北京路以北)64万元
泗阳盛世嘉园 3室2厅1卫 109㎡ 毛坯三房
城中45万元
桂庄小区4期 3室2厅1卫 108平
东开发区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