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楼市风向标/正文

2015年 泗阳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办法

2015-06-29 来源: 编辑:张文秀 发布:泗阳房产网
 
评论
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我县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招生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区”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办学条件及历史沿革等情况,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顺利入学。
 
    2.所有民办学校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内,按照“免试入学”和“先报名先录取”的原则招生。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告知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与家长、社会的沟通。
 
    4.坚持统筹协调与专项监管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整个招生工作全程参与、全程调控、全程督查、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招生计划
 
    综合考虑全县生源分布、学校办学规模和现有资源条件,制定各学校新生招生计划。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1.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0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无小学学籍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5年无中学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拥有我县常住户籍,没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必须取得户口后方准入学。在我县投资或外来务工的非我县户籍人员子女(父母在我县购房者,按房产证所在地就近入学),没有住房的,按相关规定,可安排在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或自行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四、招生要求
 
    1.各公办和民办招生学校是新生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学生及家长的咨询、报名(登记)、调查、审核、公示和录取工作。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矛盾和问题,要按规定迅速处理到位,严禁推诿和矛盾上交。重大特殊问题及时汇报。
 
    2.各生源学校(含幼儿园)是新生招生的参与单位,负责本校毕业学生及家长的招生政策宣传、毕业生信息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有关规定
 
    1.免试入学
 
    义务教育所有学校招收新生,一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不得以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
 
    2.施教区招生
 
    县城各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公布县城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计划和的招生时间进行招生。乡镇(街道、场)初中、小学施教区限于本辖区,其中王集、新袁公办初中和小学可分别在运北片、运南片招生。各乡镇区域内公办中心小学和教学点的施教区划分由中心小学划定。
 
    3.县城公办学校施教区招生规定
 
    按泗教发[2015]64号文件执行。
 
    六、招生步骤
 
    1.宣传发动
 
    各公办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并上报县招生办116室丁一先老师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招生简章须报县招生办备案,并按照该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各学校将《致全县2015年毕业生家长公开信》发至每一位幼儿园大班、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毕业生及其家长。
 
    通过网上泗阳和泗阳教育网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
 
    2.报名核查
 
    (1)公办小学
 
    全县各公办小学报名时间:7月10日--15日,报名地点:各招生学校。 7月20日—7月30日完成本校施教区内报名学生的房产证、户口本、年龄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办初中
 
    全县各公办初中,报名时间:7月7日下午开始,报名地点:各招生学校。 7月20日—7月30日完成本校施教区内报名学生的房产证、户口、年龄的调查核实工作。
 
    (3)民办小学、初中
 
    全县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班额数。民办小学7月10日开始招生,民办中学7月7日下午开始招生,各学校不得擅自确定或改变招生、缴费、注册时间。录取时要和学生及家长签订招生录取协议书,并明确告知我县招生政策,凡被民办学校录取的一律不得再到其施教区内公办学校入学。在招生学校无过错情况下,民办学校学生不按时报到入学,其所缴纳培养费按{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文件规定退还。对超计划招生、违规招生的,一律不予核发入学通知书,不办理学籍登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承担。
 
    3.录取公示
 
    各招生学校可边审核边公示,审核成熟一批公示一批。
 
    4.通知书发放
 
    8月22日---25日各小学、初中校向学生发放经县招办核准的《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
 
    5.报名注册
 
    新生到校报到注册时间为8月30日—8月31日。
 
    6.学籍办理
 
    各学校要按照本《招生办法》精神,建立新生入学档案。9月30日前上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按照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小学和初中新生学籍。凡不符合招生计划、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七、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中、小学校须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
 
    2.招生公示。各中、小学校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细则、免试入学施教区范围、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招生结果等,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工作督查。教育局新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组全程参与、全面督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对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快查快处,
 
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4.招生宣传。各中、小学要向社会、家长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办理入学手续。各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为社会提供招生咨询服务。教育局通过各种载体,宣传招生政策、规定、纪律,打击一切招生违规违法行为。
 
    八、招生纪律及违规违纪处罚:
 
    (一)民办初中小学
 
    1.严格按照县招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超计划和违规招生。
 
    2.学校招生宣传方案报经县招生办核准后,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范围内实施。不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诋毁其他学校。生源学校不向外泄露毕业生信息,不错报、假报学生信息。严禁未经主管局批准的招生学校进校、进班宣传。
 
    3.按县招委规定的时间、办法、方式进行招生,不提前或变相提前招生,不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不事先向学生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不预收学生入学费用。
 
    4.不限制本校学生自主择校,不动员学生到指定学校就读,不得收缴和扣押学生有关证件、成绩单等。严禁优生流失到县外。
 
    5.杜绝有偿招生和买卖生源,与其他招生学校和生源学校之间,不发生和招生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吃请和钱物赠送。
 
    6. 严格按照上级核准的标准和方式收取招生相关费用。
 
    如有违背以上保证内容和其他违规(纪)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超计划招生,按每超一名罚款5000元处理,并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扣除。按超计划数的2倍核减下一年招生计划数。(2)全县中考前2000名考生流失县外的按流失数的2倍核减学校下一年招生计划。(3)对违规学校校长和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国家规定在档案工资、职称评定、评先评优、教师资格、人事管理、资金补贴、公考资格等方面给与处理。(4)招生行为与扶持政策、经费拨付挂钩。
 
    (二)公办初中小学
 
    1.严格按照县招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超计划招生。
 
    2.确保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入学。
 
    3.按规定进行招生宣传,不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诋毁其他学校。不向外泄露毕业生信息,不错报、假报学生信息。不接受未经主管局批准的招生学校进校、进班宣传。
 
    4.不限制本校学生自主择校,不动员学生到指定学校就读,不收缴和扣押学生有关证件、成绩单等。严禁优生流失到县外。
 
    5.不提前或变相提前招生,不预收学生升学费用。
 
    6.杜绝有偿招生和买卖生源,与其他招生学校和生源学校之间,不发生和招生相关任何形式的吃请和钱物赠送。
 
    7.严格按照上级核准的标准和方式收取招生相关费用。
 
    如有违背以上保证内容和其他违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对违规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按规定在工资、职称评定、评先评优、教师资格、组织人事等方面给予严格处理。(2)对县城学校超计划招生的,每超一人罚款5000元,并按超计划数2倍核减公用经费,同时立案查处校长和当事人。(3)全县中考前2000名考生流失县外的,对校长和班主任按严重失职处理。(4)对未完成初一招生计划的乡镇招生主体学校校长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学校对班主任给予相应处罚。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区”的原则,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网友参与评论
 
条评论
表情
点击加载更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