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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住宅小区专有产权车位能办证

2019-05-10 来源: 编辑:admin 发布:泗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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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房产网小编了解:

为进一步规范泗阳县房地产项目地下车位租售管理,今年5月6日,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了《泗阳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租售管理规定》(泗建发〔2019〕62号),针对广大市民朋友最为关心的小区车位归属和不动产登记等问题一一进行了明确。

一、小区地下车位可租、可售

《规定》明确,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买受人通过购买、获赠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但对地下车位的租、售具体规定有:

1.住宅小区的车位不得向非本小区业主出售;

2.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附赠。

3.开发企业不得捆绑销售、价外加价,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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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区地下车位实行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制度

1.车位的租售方案必须公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类型、规格、面积; 车位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和车位服务费标准 ;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分布情况; 车位出售的年限、方式、交付标准、售价等;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2.明确相关费用标准。按照《泗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实施。

(1)车位出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必须明码标价。

(2)车位服务费(照明、排风、保洁管理等):20-40元/月。

(3)车位出租:租金室内最高为150元/月,室外最高为100元/月,下浮不限(不含车位服务费20-40元/月),一个月起租。

(4)人防停车位出租:租金最高为120元/月,下浮不限(不含车位服务费20-40元/月)。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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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区地下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规定》明确,开发企业出售的专有产权车位,可以按程序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等登记,并分别明确了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业主申请转移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确保有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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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编提醒大家,《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颁布前,地下车位已出租、出售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开发企业需重新与业主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法做好原出租、出售合同的解除手续,避免出现合同纠纷。

政策咨询电话

住建局房管处:80298311

自然资源局:8521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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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泗阳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租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的租售管理工作,根据《物权法》、《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宿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的出售、出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买受人通过购买、获赠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住宅小区的车位不得向非本小区业主出售;非住宅项目除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开发企业不得捆绑销售、价外加价,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附赠。

第四条 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实行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制度。

(一)商品房建设进度达到规定的预售条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地下车位预售许可。申请预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地下车位预售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文;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地下空间平面布置图; 

5.施工许可证;

6.人防部门出具的核定单、必建人防范围图、车位图;

7.地下车位预测绘报告;

8.地下车位出租、出售方案; 

9.优先销售、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地下车位承诺书。

(二)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备案或分期建设的组团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地下车位现售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地下车位现售备案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文;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地下空间平面布置图; 

5.施工许可证;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必建人防范围图、车位图;

7.地下车位实测报告;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地下车位出租、出售方案; 

10.优先销售、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地下车位承诺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依法予以受理、审批、办理车位网签信息入网和接收网上合同备案。

第五条 车位出租、出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类型、规格、面积情况等。

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包含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及依据; 

(二)车位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和车位服务费标准。

人防工程范围内的拟出租车位,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分布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车位出售的年限、方式、交付标准、售价等;

(四)何种监督方式保证租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五)销售车位的批准文件;

(六)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车位的租售方案应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售楼处等显著位置公示,并报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车位销售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每户(套)限购1个车位。拟出售的车位数量少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购买停车位需求数的,应当通过县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的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车位数量有富余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的业主出售或出租。

第七条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24个月后,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尚有车位未售的,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房地产信息网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本项目业主确无购买意愿的,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受让方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销售对象和租赁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开发企业出售的专有产权车位,可以按程序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等登记。

(一)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证;

4.地下车位测绘报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竣工验收备案表;

8.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地下车位平面图并注明车位号;

9.地下车位现售备案文件或预售许可证;

(二)业主申请转移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及婚姻情况证明;

3.网签备案合同;

4.全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于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依法予以受理、登记,地下车位的不动产证书上应载明为“地下建筑”。

(三)申请办理地下车位预告(抵押)登记的,依法按程序予以办理。

第九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买卖合同。

第十条 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备案或分期建设的组团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开展地下车位出租。

第十二条 本通知颁布前,地下车位已出租、出售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开发企业需重新与业主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法做好原出租、出售合同的解除手续,避免出现合同纠纷。

第十三条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车库可纳入地下车位一并申报预售申请或现售备案,组织销售。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泗阳县地下车位预售许可申请表

         2.泗阳县地下车位现售备案申请表

         3.优先销售、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地下车位承诺书

         4.业主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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