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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保障政策问答和保障性住房管理操作规程

2017-05-05 来源: 编辑:陈萌萌C 发布:泗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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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保障制度?


答:住房保障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由国家保障他们有房子住。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在国外,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对城市居民采取的住房保障形式是:高收入者面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


二、什么叫廉租住房?


答:廉租房是指政府在住房上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相对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房只租不售。


三、什么叫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不同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两种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公租房只租不售。


四、什么叫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住房价格采取成本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


五、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的条件?


答:根据政策规定,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认定标准;


(3)家庭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六、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答:(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审批表,按申请保障房类型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2)受理初审。居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初审意见。


    (3)首次公示。众兴镇政府在收到居委会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后,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公共场所以及工作单位,对其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单位、家庭现居住地点等信息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众兴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


    (4)多部门联动核实。县住建局在收到众兴镇政府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后,提请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门核查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等情况,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意见。


   (5)二次公示、登记归档。县住建局根据各联审部门反馈的信息,复核认定申请人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七、保障性住房限定的套型面积都在什么范围内?


答:廉租住房只租不售,套型一般为一室一厅,面积限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套型一般为单室套或双室套,面积限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其套型主要以两室一厅为主,面积限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


八、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什么样的价格销售?


答:经济适用住房在控制面积内采取成本销售,其价格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及税后利润等费用构成。超过控制面积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九、售后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限制规定?


答: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确需转让,由政府按原价和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上市转让,但应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也可优先回购。


十、对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对享受廉租住房的,主要采取及时退出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在管理中,经过年度联动审核,凡超出廉租房保障条件的,租金补贴户退出租金补贴发放;实物承租户腾退搬出廉租住房。


泗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维护保障性住房秩序,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3〕12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泗政办发〔2014〕9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联动机制的通知》(泗政办发〔2013〕8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泗政办发〔2015〕15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泗政发〔2008〕45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2008年第50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等文件要求,现将保障性公租房(廉租房)申请、退出、租金减免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有关规定公示如下: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

(一)办理条件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或者低收入认定标准;

(3)家庭无房产。

2.应当提供的手续:

(1)填写统一制式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三项证明”(即: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租住房、借住房的协议书(租住公房的,要由产权单位专门出具租借房证明;租借私房的,其协议须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5)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已离异的,出具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离异未婚和大龄未婚的,出具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收入证明;已退休的,出具县级部门养老金领取证明;无职业的,出具老弱病残证明;

(7)申请人配偶一方属农村户口的,出具本人所在地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无土地、无房屋证明;属外地城市户口的,出具本人所在城市房管部门的住房情况证明;

(8)丧偶申请人的丧偶证明;

(9)申请人的残疾证、低保证、特困证、下岗证、拆迁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需检验原件。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调查审核---联动审核---复核审批---实施保障。

(三)岗位职责及工作时限

1. 受理初审:查看验收申请人提交的《泗阳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户籍地居委会初审意见(及时办理)。

2. 调查审核:由住建局、民政局和众兴镇低保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众兴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含公示期30个工作日)。

3. 联动审核:提请民政、公安、人社、房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房屋征收、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动核查申请人家庭情况,签署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

4. 复核审批:提请住建局对联动审核家庭进行张榜公示10天;凡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人员重新调查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复核认定公示家庭情况,报住建局领导审批;对审批家庭材料建档备案,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家庭予以书面告知(含公示期30个工作日)。

5. 实施保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可入住房源,通知审批家庭参加现场分房抽号;公布房源抽号结果,与分配对象签订承租协议,履行交房手续,并对分房资料归档备案管理(30个工作日)。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大、中专学历以上;

2、申请人被县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满1年,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自全日制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

4、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私有房产;

5、对于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学历、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二)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统一制式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2)申请人学历证明;(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5)其他补充或说明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进行全面审查。

3.县住建局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部门联动审核,对申请人情况作出复核认定和审批决定。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以及“网上泗阳”、“泗阳房地产官方信息网”、“泗阳县住房保障网”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审批结果生效,予以登记,进入配租环节。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非泗阳县城区户籍;

(2)申请人被县城区企业单位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3)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私有房产;

(4)对于用人单位引进的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二)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统一制式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2)申请人学历证明;(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5)其他补充或说明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进行全面审查。

3.县住建局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部门联动审核,对申请人情况作出复核认定和审批决定。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以及“网上泗阳”、“泗阳房地产官方信息网”、“泗阳县住房保障网”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审批结果生效,予以登记,进入配租环节。

四、经济适用住房申报

(一)办理条件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认定标准,或者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3)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标准。

2.应当提供的手续:

(1)填写统一制式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三项证明”(即: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现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申请人租住房、借住房的协议书(租住公房的,要由产权单位专门出具租借房证明;租借私房的,其协议须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6)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已离异的,出具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离异未婚和大龄未婚的,出具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未婚证明;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收入证明;已退休的,出具县级部门养老金领取证明;无职业的,出具老弱病残证明;

(8)申请人配偶一方属农村户口的,出具本人所在地村委会及乡政府的土地、房屋证明;属外地城市户口的,出具本人所在城市房管部门的住房情况证明;

(9)丧偶申请人的丧偶证明;

(10)申请人的残疾证、低保证、特困证、下岗证、拆迁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需检验原件。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调查审核---联动审核---复核审批---实施保障。

   (三)岗位职责及工作时限

1. 受理初审:查看验收申请人提交的《泗阳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户籍地居委会初审意见(及时办理)。

2. 调查审核:由住建局、民政局和众兴镇低保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众兴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含公示期30个工作日)。

3. 联动审核:提请民政、公安、人社、房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房屋征收、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动核查申请人家庭情况,签署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

4. 复核审批:提请住建局对联动审核家庭进行张榜公示10天;凡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人员重新调查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复核认定公示家庭情况,报住建局领导审批;对审批家庭材料建档备案,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家庭予以书面告知(含公示期30个工作日)。

5. 实施保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可入住房源,通知审批家庭参加现场分房抽号;公布房源抽号结果,与分配对象签订承租协议,履行交房手续,并对分房资料归档备案管理(30个工作日)。

五、租金减免申报

(一)办理条件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租对象必须是享受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承租对象在住房保障期间,因大病、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拮据的;

(3)承租对象在住房保障期间,因老弱病残等,长期失去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应当提供的手续:

(1)填写统一制式申请审批表;

(2)县民政等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等;

(3)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以及住院、手术、医疗、医药等费用票据;

(4)众兴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管理程序

1.审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全年免收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2.操作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备案。

   (三)岗位职责及工作时限

1. 申请受理:查看承租家庭提交的《泗阳县廉租房(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及时办理)。

2. 调查核实:上门调查和核准承租家庭具体情况,确定租金减免对象户,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房承租地进行张榜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人员提出租金减免初审意见(含公示期20个工作日)。

3. 审批备案:住房保障办公室认定租金减免对象户情况,提出租金减免审核意见,报房管处领导班子研究审核,并报住建局领导审批;对租金减免对象户审批材料建档备案,向社会公布租金减免家庭名单(10个工作日)。

六、保障性住房退出

(一)退出条件

凡是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保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按退出条件处理:

1.家庭户籍已迁出本县城以外区域;

2.家庭购买了商品住宅、非商品住宅(含商铺、写字楼、仓库等);

3.家庭购买了私驾轿车、营运车辆(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

4.家庭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个体经商;

5.家庭经济收入(含工资、退休金等)超出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6.违反住房保障签约规定,长期不在承租房居住,或拖缴、拒缴承租房租金,或将承租房擅自拆改、破坏和转租、转让、转借以及改变用途,或在承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等。

   (二)管理程序

1.审核办法: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对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年度审核。

2.操作程序:联动审核---调查核对---审批备案---限时退出。

   (三)岗位职责及工作时限

    1. 联动审核:提请民政、公安、人社、房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房屋征收、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核查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10个工作日)。

    2. 调查核对:对发现问题的家庭,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核准情况,确定退出对象户(15个工作日)。

    3. 审批备案:住房保障办公室复核认定退出家庭情况,报住建局领导审批;对退出家庭审批材料建档备案,向社会公布退出家庭名单(15个工作日)。

    4. 限时退出:对退出家庭约谈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履行补贴、住房退出手续(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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