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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2016-10-22 来源: 编辑:admin 发布:泗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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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泗政发〔2016〕141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县城区房地产去库存,发挥房地产业在县域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继续实施补贴政策。(一)物业费补贴。凡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各类政策性住房、商业用房,下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物业费补贴,标准为:购买10层以下住宅的,按购房总价的1%给予补贴;购买11-20层住宅的,按购房总价的1.25%给予补贴;购买21-30层住宅的,按购房总价的1.5%给予补贴;购买31层以上住宅的,按购房总价的2%给予补贴。(二)贷款优惠。在县城区范围内通过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享受贷款最低首付比例2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的优惠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三)二手住房交易增值税实行先征后奖。对不满二年的二手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并符合贷款其他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为20%和30%。对于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一方公积金满足月度还贷额的,可以提取配偶公积金用于再次购房;还贷后有剩余的,可以按年提取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月缴存额不足以还贷的,可以从公积金余额中抵扣;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在我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购房。凡我县常住农村居民进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万元安家补贴;凡我县常住居民,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并放弃安置、进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在享受1万元搬迁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总价5%的补贴。


  四、鼓励农村居民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生活。凡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安家落户的农村居民,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原涉农方面的补贴权益不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可在两者间相互转移接续,缴纳档次可由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也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五、放宽购房子女入学条件。大力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凡在城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时,凭监护人独立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凭正式购房合同、全额缴款发票、契税发票,可按购买房屋所在地享受施教区入学政策。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长效管理。充分发挥土地“闸门”调节作用,实施总量控制、滚动管理、先清后供,房地产开发以消化存量为主,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出让。严格土地使用执法监督,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存量未开发土地分类、分区、分次序开发计划。严禁工业项目捆绑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对已供地尚未动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允许库存保障性住房按程序转化为养老用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上市销售;对城市综合体、商业街、专业性市场等商业性用地,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屋比例,到2018年底自持率不得低于50%。


  七、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和产品品质。对分期开发尚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按程序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地上与地下停车位比例、住宅户型、住宅和非住宅的配置比例等规划内容,经批准后应根据土地评估价值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土地出让价格部分不予退还。重点招引在国内排名前50名的房地产企业,鼓励开发企业在项目具体户型设计上尽可能丰富产品结构,提倡开发适用于首次购房人群需求量大的紧凑多居室户型和改善型大平层、多层花园洋房等户型;引导并鼓励企业跨界经营,将地产和医疗、健康、养老、旅游、商业等结合起来,在功能定位上实现多元化,更加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宅。对验收合格且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开发企业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积极培育发展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倡租赁合同备案制度,规范管理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商品房改售为租,鼓励自然人和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积极培育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对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优惠外,由受益财政再给予一定的税收奖励。对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支持其租房居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住房保障,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


  九、缓减行政规费收缴。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事业性规费进行梳理,尽可能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缴费负担,有浮动幅度的收费项目,均按下限标准收取。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专营部门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收取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部分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详见附件),县发改局定期对涉房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调整。


  十、规范房地产自来水、供电、通讯工程建设市场。涉及房地产的自来水、供电、通讯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引入第三方负责过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供电、通讯企业接管。县发改局依据相关政策,及时出台相应的工程建设指导性收费标准和工程运行维护费标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文件中规定的安家补贴、物业费补贴与5%购房补贴可就高但不重复享受。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规费、基金仍按泗政发〔2014〕85号文件执行,本意见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本意见所指的县城区范围是指:东至S267,南至S347,西至S245,北至S325。


  附件:泗阳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规费、基金一览表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网友经常问:


问:这个从什么时候开始、结束?

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问:到哪里领取?

答:咨询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上报后,按申请时间县财政统一逐批发放。


问:我是否符合要求?

答:可拨打电话咨询泗阳财政局 0527—85233832,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乡镇财政所当面咨询。


问: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答:按申报时间,逐批发放。(嘻嘻,这个是废话,但是一般发放时间比较长,只要没有告知不符合要求,耐心等待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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