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记者从宿迁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于产权登记制度的调整,宿迁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做了进一步明确。
1.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次实际支付房价的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合同网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2.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上房价的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产权证发证之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3. 共同购买商品自住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经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的额度按所占产权份额进行确定;如果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的额度按产权人数平均计算。
4. 按年提取或最后一次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的业务,仅限于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办理,其他共同借款人不予办理。
此外,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在提取公积金额度上也做了特别说明,如果产权证上已经明确产权的,例如,一方占60%,另一方占40%,则夫妻双方提取的额度分别是60%、40%。如果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的额度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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